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。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由交通、铁路、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、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、检查以及资质认定。
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分类,依据国标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》(GB 6944—2012)规定,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统一采用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GB 12268—2012)中的化学品名称。
4.3.1 危险化学品运输、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
4.3.1.1 汽车运输装卸的一般要求
根据《汽车运输、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》(JT 618—2004),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。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,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。
进入易燃、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做到:
①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;
②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和电子设备;
③ 严禁吸烟;
④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。
雷雨天气装卸时,应确认避雷电、防湿潮措施有效。
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。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,不得动火修理。确需修理的车辆,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,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,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
(1)车辆准备
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出车前,车辆的有关证件、标志应齐全有效,技术状况应为良好,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,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。
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、栏板牢固。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,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,例如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车厢为铁底板的,应当铺垫木板、胶合板、橡胶板等,以防止产生摩擦火花。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。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,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。
驾驶人员、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」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。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,应随车携带遮盖、捆扎、防潮、防火、防毒等工、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、劳动防护用品等。
装车完毕后,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、遮盖、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,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。
(2)车辆装卸
装卸时,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,通风良好;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,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,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;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。
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,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,不准堵塞安全通道。停靠货垛时,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,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。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。
装卸作业前,车辆发动机应熄火,并切断总电源(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)。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,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。
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,核对危险货物名称、规格、数量,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。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、安全标签、标识、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、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。
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、体积、重量、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,采取相应的措施,轻装轻卸,谨慎操作。
车辆货物堆码时应做到:
① 堆码整齐,紧凑牢靠,易于点数。
② 装车堆码应桶口、箱盖朝上,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;卸车堆码时,桶口、箱盖朝上,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。
③ 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,高出栏板的蕞上一层包装件,堆码超出车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 1/2。
④ 装车后,货物应用绳索捆扎牢固;易滑动的包装件,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毡布覆盖严密;需用多块毡布覆盖货物时,两块毡布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 15cm 的重叠覆盖,且货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毡布上面。
⑤ 包装件体积为 450L 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固。
⑥ 带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、侧置,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混入杂质造成危害。
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,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。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,应有人监护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。起步要慢,停车要稳。
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、手推车应尽量专用。装卸前,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。装卸爆炸品、有机过氧化物、剧毒品时,装卸机具的蕞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 75%。
危险货物装卸完毕,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。装运过剧毒品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、工具应按《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》(JT 617—2004)中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。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。
3-氯丙炔